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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 ......

——《护士守则》
书名:《护士守则》
栏目:护士守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护士条例
作者:中华护理学会
参编:
页码:17-1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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