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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第一百五十六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第一百五十八条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30-13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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