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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批准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和评价。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药品,应当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禁止进口。进口药品必须在《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或包装厂完成生产和最终包装。已经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制药厂商,必须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进口药品使用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包括在国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未按规定报告进口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国外制药厂商负责。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四章 进出口药品的管理 >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管理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69-7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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