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六章分别对精神药品供应、运输、进出口管理作了如下规定。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运输单位承运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精神药品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规定办理,年度计划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进出口精神药品,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精神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