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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核工业集团公司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生产该药的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十六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 第六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309-31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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