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根据《纲要》 ,到2015年将初步建立起适应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保障体系,在国际合作,对外医疗、教育、科研合作,中医药产品出口,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中医药民间对外交流合作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面推进多层次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学质量,推进中医药教育的国际标准建设。深入开展高水平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不断提高我国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密切与港澳台交流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