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科室” “病区”和“项目”。都将是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都应依据此批复认定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予以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相应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