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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利性医疗机构仍不允许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科室” “病区”和“项目”。都将是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都应依据此批复认定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予以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相应行政处罚。 ......

——《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书名:《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栏目: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 法律适用篇 > 案例三一起对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处罚依据存争议的医疗行政处罚案例 > [案件评析]
作者:赵同刚
参编:崔新,陈辉,戴伟,范稷,郭元成
页码:18-1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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