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执法领域应是一大突破。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此案的特色,整个案件查处过程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和探讨。本案中李某非法组织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却未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司法机关,在把握法律条款的适用上有如下依据:非法行医的构成主体。参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七。3 ﹒医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该案的成功查处,是全国首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