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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无偿与禁止商业化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器官的捐献中必须尊重供体的自主意愿,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以无偿捐赠方式供应,不得买卖器官。此种原则的确立乃是基于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防止因器官商业化而出现不良后果。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 ......

——《医学伦理学》
书名:《医学伦理学》
栏目:医学伦理学 > 第八章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 第三节 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作者:王明旭
参编:尹梅,严金海,马长永,王云岭,王明旭
页码:12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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