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