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