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