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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 〕85号)

1 ﹒卫生行业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建设与运营的卫生信息系统进行自查,对未定级、定级不准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开展定级工作。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3 ﹒卫生行业各单位在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对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信息系统,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

——《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书名:《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栏目: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 第二章 医院管理 > 第二部分 节选
作者:梁铭会 周军
参编:张宗久,周军,梁铭会,刘勇,陈虎
页码:8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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