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伤亡20人以下的, 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灾害事故发生后,凡就近的医护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起来参加医疗救护。第十七条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后送途中需要监护的伤员,由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护人员护送。灾害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后送的伤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