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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节选)(GB9666‐1996)

3 ﹒ 2 ﹒ 1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3 ﹒ 2 ﹒ 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3.2﹒ 13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3.3﹒ 1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3.3﹒ 3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 【附件】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41-14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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