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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案正确处罚的建议

正确适用法律义务条款认定违法事实。本案原告罗某擅自在其住所为患者岑某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地点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之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予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

——《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书名:《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栏目: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 法律适用篇 > 案例一一起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败诉的医疗执法行政处罚案例 > [案件评析]
作者:赵同刚
参编:崔新,陈辉,戴伟,范稷,郭元成
页码:3-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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