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规划、越权审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通报批评,并有权撤销其批准决定。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