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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具体来说有如下特征

首先,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女子拒绝与其合法配偶外的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女和成年(18岁以上)妇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最后,强奸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明确的奸淫目的,即行为人意图与被 ......

——《性健康教育学》
书名:《性健康教育学》
栏目:性健康教育学 > 第三篇 性伦理道德 > 第三章 性 罪 错 > 第二节 性罪错的种类 > 二、性违法行为 > (二)强奸
作者:王滨有
参编:曲成毅,梁季鸿,马保华,谢欣,李秀芳
页码:195-19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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