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女子拒绝与其合法配偶外的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女和成年(18岁以上)妇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最后,强奸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明确的奸淫目的,即行为人意图与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