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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本条是关于禁止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管理的规定。职业病危害转移是当前一个较普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用人单位将自己淘汰下来的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能力或不具备防护知识的单位和个人,如职业病危害从大企业向小企业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以及从境外向境内转移等。农民工、临时工在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特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只有这样严格的规定,才能遏止职业病危害非法转移的势头,从源头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64-6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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