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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本条是关于特殊作业的管理的规定。2 ﹒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由于放射、高毒等作业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需要采取一系列不同于一般职业病防治的特殊管理办法,本法不可能一一作出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此前,国务院已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对放射作业的管理应按该条例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二章 前期预防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47-4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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