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三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