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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 第二编 分 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531-53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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