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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 第二编 分 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544-54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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