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应由两个行为主体构成,即卖淫者和嫖娼者。这里所说的淫乐行为,不单指性交行为,也包括手淫、口淫或其他与性器官接触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的确认要点在于嫖娼者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而给予卖淫者金钱或财物,以换取性服务,其方式不限于性交。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公安部在2001年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