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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卖淫、嫖娼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较轻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实践中难以掌握,一般都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针对此种行为的。这是为了把卖淫、嫖娼的性交易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做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 ......

——《大学生性健康教育》
书名:《大学生性健康教育》
栏目:大学生性健康教育 > 第五章 性 法 律 > 第四节 卖淫嫖娼
作者:王滨有 李枫
参编:王浩,王滨有,许洁霜,王浩,许锬
页码:145-14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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