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配合做好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供应保障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加强对药品有效期的监督和对灾区已营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杜绝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一是捐赠人应按照灾区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目录,有针对性地进行捐赠,并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