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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护士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针对护理人员编制的结构问题,条例主要强调了关于护理专业资格认证的法定要求。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对于没有制订、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医疗机构,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护理安全》
书名:《护理安全》
栏目:护理安全 > 第四章 护理风险管理 > 第二节 护理缺陷报告及风险控制 > 三、护理人员编制与病人安全
作者:左月燃
参编:吴欣娟,孙红,阎凤玲,王泠,王晓青
页码:175-17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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