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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部分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五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47-54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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