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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第二十条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二十七条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第二十九条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 【附件】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31-13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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