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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四、环境保护 >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95-9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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