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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 ﹒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 【附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 号)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18-12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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