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 ﹒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