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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1 ﹒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4 ﹒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 【附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 号)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20-12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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