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第二十八条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的专门收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治疗。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购进医疗防护用品、药品和医用器械,必须按照卫生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