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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六部分 罚 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五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50-55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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