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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七部分 处 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二十五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59-66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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