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医学专著速查系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8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 2015-2019 天山医学院 XiaBBY#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