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第一百六十六条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第一百六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