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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未履行立案程序、第二次重新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时,处罚内容有改变,没有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本案中,既是超出核准登记科目范围执业,也是非法终止妊娠,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均可调整,属于法条竞合情形,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应适用《母婴保健法》,所以第一次复议时,要求区局修正了法律适用问题。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无“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一词,是在打击非法行医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等,这里就不作列举了。 ......

——《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书名:《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栏目: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稽查视角评析 > 执法程序篇 > 案例二一起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政处罚案例
作者:赵同刚
参编:崔新,陈辉,戴伟,范稷,郭元成
页码:27-2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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