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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章 执 业 规 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四十五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作者:武广华 王羽 于宗河 袭 燕
参编:朱志忠,梁铭会,王硕,张元禄,焦华
页码:675-676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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