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