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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 则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407-41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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