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