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第十五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第二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