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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审批

第五条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第六条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保藏及生物制品生产等活动,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批准的,由卫生部颁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附批准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 号)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3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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