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