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第三十一条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第四十四条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