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分输血。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