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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二章 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特别条款

一、缔约国应该采取符合本条例的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交通工具运营者。告知旅行者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并经缔约国采纳在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卫生措施.二、本条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具体规定见附件4。一、如果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临床体征或症状和基于公共卫生风险事实或证据的信息,包括感染源和污染源,主管当局应该认为该交通工具受染,并可。二、如果入境口岸的主管当局不具备执行本条要求的控制措施的实力,受染交通工具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允许离境。世界卫生组织应与缔约国协商,制定对入境口岸和通过陆路口岸的民用货车、火车和客车所采 ......

——《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书名:《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栏目: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 第十章 附 录 > 附录1 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 附录1‐6 国际卫生条例 > 第五编 公共卫生措施
作者:王陇德
参编:王陇德,乌正赉,孙承业,李群,李正懋
页码:465-46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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