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当根据受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受种方人员较多的,可以由受种方推选1~2名代表人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书应当加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理由.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理由。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自收到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