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 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要建立由劳动保障、计委、经贸委、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中医药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药品目录》,评审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 ......